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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落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21 17:09|来源:未知 作者:微笑的石头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落实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实施细则
(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部分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全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泰兴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泰兴市委市政府联系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泰兴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各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泰兴市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三条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紧紧围绕泰兴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更加美好和谐的新泰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乡镇科学技术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五条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基本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二部分  
第六条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术繁荣和学科发展。
二、为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为联系国内外高端人才,提升我市创新和研发能力服务,为加强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服务。组织推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三、开展技术培训,组织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依照《科普法》和《纲要》精神,广泛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
五、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鼓励和引导青少年参加各项科技比赛,加强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培养青少年的创新能力。
六、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科学论证。组织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泰兴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制定;积极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技术标准制定和认证等活动。
八、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九、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举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十、加强对所属团体之间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密切科技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结合。
 
第三部分  
第七条 各市级学会(协会)、乡镇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是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所属基层组织发展团体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实施细则,执行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
推选代表参加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九条 基层组织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
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所在基层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完成所在基层组织交办的工作。
个人会员的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优先参加所在基层组织和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举办的活动;对所在基层组织和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批评;优先在所在基层组织和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可以要求所在基层组织和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向各有关单位反映自己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个人会员退会自由。退会须向所在基层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退出。对违反本细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个人会员,给予教育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部分 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各乡镇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代表资格有效期5年。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5年中,可持代表证考察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系统的各级组织,向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
第十四条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和修改《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落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六条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专职副主席召集。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常驻机关。常驻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指导所属团体的活动。
第十八条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人选由主席提出,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协调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部分  会(协会)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学会、协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条 加入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协会的基本条件是
一、承认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协会,向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
市级学会、协会接受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执行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协会失去正常运转能力、极少开展活动、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罚。
市级学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市级学会、协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
 
第六部分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二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各乡镇科学技术协会是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单位,接受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执行本实施细则和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是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乡镇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或协助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开展科普示范乡镇创建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建设;负责指导街道、社区和村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配合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努力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破除陋习、移风易俗,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
三、开展或协助开展科技(科普)活动周、科普日等活动;协助和推动科普示范单位的创建;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第七部分 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五条 科技人员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它是企事业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群众团体,由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建立,受所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接受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协商推荐代表参加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成立的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二、执行本实施细则。
三、有独立开展活动的能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办事人员,有正常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决定企业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科协在本单位党政领导下,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立足本职,面向社会,围绕本单位的科技进步和业务活动,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努力把科协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积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不断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加速创新体系的建立。
 
第八部分 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全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全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部分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资助。
三、捐赠。
四、企事业单位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三十二条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所属团体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及所属团体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部分  
第三十三条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泰兴科协。其英文全称:Taixi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TXAST。机关办公地点在泰兴市中兴大道218号。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细则经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原《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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